来源:邯郸市肥乡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6 11:25:58 阅读量:1820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上级纪委有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区委《关于深化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促进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
(三)本制度适用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管理协调
(一)管理机制
1.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定期主持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2.派驻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1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每年年底向区纪委监委述责述廉。
3.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有关成员,组织和指导派驻机构干部教育培训等。
4.区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协助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协调派驻机构日常工作,加强联系、管理和服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
(二)协调机制
1.情况报告机制。①派驻机构应参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管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②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每半年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纪委监委。③派驻机构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区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报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定期报对口联系的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④派驻机构办理驻在部门股级干部案件,须向区纪委监委报告。⑤派驻机构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⑥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告。
2.信息通报机制。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要将区纪委监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管干部问题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向派驻机构通报。
3.跟踪督办机制。区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要加强跟踪督办,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重大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和区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案件以及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自行查办的重要案件,督促派驻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并对督办结果审核把关。派驻机构收到督办件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抓好组织实施,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三)配合机制
派驻纪检监察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1.凡召开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2.凡印发的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3.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4.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5.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6.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纠正意见、纪检监察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一)参加会议和活动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参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2.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机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报工作情况
1.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经常与党组(党委)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至少每半年会同党组(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派驻机构定期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
4.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机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
5.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与派驻机构进行会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并开展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工作,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6.党组(党委)查办的案件,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机构意见。
(三)开展监督检查
1.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区纪委监委批准。
2.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3.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审查调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区纪委监委决定。或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4.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5.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四)开展谈话和约谈
1.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2.派驻机构负责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3.派驻机构负责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4.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并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五)实施签字背书。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向区委、区纪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六)依纪依规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内部管理
(一)工作责任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①AB岗工作制度是指工作日内,组长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应当明确其他组员顶岗的工作制度。②组长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组员要主动顶岗。组员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对组长的工作认真负责。③组长、组员之间要互相传授业务知识,确保能互相顶岗,顺畅运作。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任务跟踪制度。①年初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②每月月底前,总结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安排由组长提出,经组务会议讨论确定。③每月每项工作明确1名组员作为责任人。每月工作不少于三项重点工作。④派驻纪检监察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联系的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
(二)组务会议制度
1.会议内容。①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②讨论报请区纪委监委的重大事项。③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④讨论函告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⑤讨论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⑥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各项规章制度。⑦研究处理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⑧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⑨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2.时间安排。组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以视情况临时举行。
3.会议落实。组务会议的议题由组长确定。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
4.参会对象。一般为全体组员。
(三)学习培训制度
1.学习内容。①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中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区委、区纪委监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一系列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③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流程。
2.学习方式。主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集中学习。主要包括:①参加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轮岗。②参加驻在部门的各类学习。全体组员应当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③组内每周学习工作例会。每周定期召开学习工作例会,开展专题学习教育,讨论交流监督执纪心得,研究纪检监察组下一步工作安排。学习采取专题学习、案例解读、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注重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成效。④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干部在线学习得分应当高于考核要求。
3.学习要求。全体组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按要求规定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个人学习体会。
(四)考勤与请假制度
1.出勤要求。全体组员必须参加驻在部门考勤,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公务外出审批制度。①组员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事前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由组长批准。组员因公离开我区外出,应严格按照制度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告。②组长公务外出,按文件要求办理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告并告知其他组员。③全体组员公务外出,应向区纪委办公室说明情况。④公务外出需要派车、报销差旅费用的,按照区纪委监委相关制度执行。
3.请销假制度。①组员因私因事不能上班者,须事先请假,填写请假单,组长批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口头向组长请假,回补假条。组长请假须按区纪委监委规定执行。②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日志制度
1.工作日志坚持写实原则,主要记录本人当天的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体现当天的工作总量。记录实行一日一记,根据事件的详略情况分条目记录。涉密事项可不写具体人和事。
2.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要督促本组工作人员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点评。
3.按要求送区纪委备查。
4.工作日志要妥善保管,按工作秘密严肃对待,不失密泄密。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需整理、立卷。文书材料可运用六个特征(作者、问题、名称、地区、时间、通讯者)组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
2.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群众信访件处置及纪律审查案卷的收发、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每年建立的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3.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核批准,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派驻纪检监察组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
(七)公文处理制度
1.发文办理。①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②根据职权范围行文。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以“函”的形式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行文。除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处室、下属单位直接行文。③审核签字。凡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对外行文,由组长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发文需经组务会议研究决定。④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2.收文办理。①签收登记。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置登记薄,对各种来文进行分类登记、编号,贴上收文处理单,注明收文日期、份数、标题。②拟办。区纪委、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一般性阅知性公文,全组传阅。对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需要研究办理的,由副组长提出拟办意见,组长审批。③承办。办理文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3.公文归档。定期对公文进行整理、归档。
(八)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的使用管理采取“专人管理,领导审批,使用登记”的原则。
2.印章使用的原则: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公文、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资料。
3.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由组长管理。
4.妥善保管印章,平时锁入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
5.印章长期使用后,存在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委申请更换。
(九)信访处置制度
1.受理登记。①组内指定一名组员受理登记所有的信访人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和上级交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的信访事项。其他组员收到的信访件要及时转送该组员统一受理登记。对于采用电话形式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信访事项,接听电话人员应做详细的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对于当面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信访事项的,最初接访人应及时告知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要安排2位以上组员进行接访,并做好记录。②负责受理登记的组员在拆阅信件时要注意保持原信的完整性(信封、邮票、邮戳、信纸完好无缺),如有缺损应注明。③来信登记要在当日完成,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负责受理登记的组员应及时摘录,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阅批。
2.处置程序。①组长对登记好的信访事项进行批示。②对于信访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提交组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纪委监委审批。③信访事项内容每项都要进行核实,采取谈话函询、外围取证等方式进行。参加信访核实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④在核实其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形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组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纪委监委审批。⑤对署名的群众来信,按照程序处理后,须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⑥信访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程序要求、时限要求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3.办理时间要求。①简单易办的信访事项要立即办理;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转立案审查调查的3个月内办结。②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领导批示要求核查和报结件,在收信后3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并递交延时报告。
4.案卷归档。①材料齐全,科学组卷。将信访案卷、函询卷、审查调查案卷、文书资料等按规定程序整理齐全,立卷归档,保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②内容完整,排列有序。对于卷内内容要编目完备,排列合理,装订牢固,裱糊齐全;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材料上加批注,不得任意涂改卷内材料内容。③建立信访举报档案清册,以便查阅。
(十)保密制度
1.加强保密意识。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2.文件保密要求。①收文管理。接收密级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密级文件保管必须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批准,做到卷不离身,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②发文管理。拟定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工作机密,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及印制份数。文件印制过程中,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打印设备。文件印制后,其草稿、重要修改及印制清样必须放保险柜妥善保管。
3.信访保密要求。对信访人的有关信息、信访内容要严格保密。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4.审查调查保密要求。①对审查调查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调查报告、分析报告、审理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保险柜内。②对与自己无关的审查调查工作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③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④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第五章 工作纪律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1.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3.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6.对区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对本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委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8.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与上级纪委监委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纪委监委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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