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邯郸市肥乡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19 12:04:23 阅读量:2905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日常廉洁自律和履职尽责情况,根据中央、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分为乡科级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和乡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两类。
第三条 乡科级领导班子是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包括党委、党组)。
第四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是指区委管理的乡科级正职、副职领导干部,区委管理的所有在编的一至四级调研员、一至四级主任科员。
第五条 乡科级领导班子廉政档案主要收集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成员职责分工、廉政画像;
(二)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研判析报告;
(三)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情况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主要收集以下内容:
(一)乡科级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房产、车辆情况和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投资等情况。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出国(境)、涉外情况。
(四)本人及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五)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六)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七)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八)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九)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各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经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印章。凡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廉政档案相关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党组织印章。各监督检查室负责督促联系乡镇报送以上材料并审核把关,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负责督促联系区直单位报送以上材料并审核把关,集中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存入廉政档案。
第八条 区纪委机关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提供涉及所有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等;各监督检查室负责提供对联系乡镇、联系区直单位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廉政档案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原则上每年5月份、10月份集中进行两次廉政档案表格申报工作。
各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督促联系乡镇、区直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本单位乡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变更情况,审核把关后集中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存入廉政档案。
涉及新任职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于下月5日前收集整理并报联系监督检查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把关后,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建立廉政档案。
第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所有廉政档案按一人一档、一单位一档,实行专柜存放。
第十一条 所有廉政档案材料要在保存纸质材料的同时,全部扫描形成电子版逐人逐单位存储。存储廉政档案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任何网络,严格实行单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廉政档案变更情况,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参考;
(三)为参加和指导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线索处置和责任追究提供参考;
(四)为分析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参考;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查阅廉政档案时,查阅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查阅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查阅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人员的廉政档案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廉政档案的查阅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查阅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廉政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所有接触和知悉廉政档案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私自记录、复制、存储、传输廉政档案信息;不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廉政档案信息;不擅自发表涉及此项工作内容的言论、文章、著述;记录廉政档案信息的电脑不得接入互联网;传输廉政档案材料电子版时,必须通过优盘拷贝,严禁通过邮箱、微信等传输。
第十六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死亡或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降级、撤职、开除的,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分管副书记批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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